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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于法不容,后患无穷

添加时间:2023-07-13 作者:黄惠康 来源:中国网 点击:1249 收藏 打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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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发布了关于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处置综合评估报告。日本政府如获至宝,将此报告视为对其排海方案的认可,但报告发布的时间和可信度在国际上遭到多方质疑。

除中国、俄罗斯、朝鲜、韩国等日本近邻外,太平洋岛国、南非、秘鲁、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多国专家和民众纷纷发声抗议,在韩国和日本国内还发生了大规模抗议浪潮。

7月8日,民众在韩国首尔手举标语牌参加集会,反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来源:新华社

IAEA报告不能排除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违法性

首先,《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二条关于机构目标和第三条关于机构职能的规定,都没有赋予IAEA决定放射性物质处置的权力。

其次,作为决策机构的机构大会和最高执行机构的理事会的相关决议,也没有赋予IAEA准许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方案的权力,更何况专家组的报告在发布前也未获得机构大会或理事会的认可,缺乏权威性。

第三,专家组的报告只具有参考价值,因为其依据的IAEA系列安全标准(safety standards)本身就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5月16日,民众在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总部前集会要求叫停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来源:新华社

最后,报告的科学性存疑。该报告是基于日本方面有选择地提供的数据,并且确定好的3次核污染水分析检测才完成了1次。在另两次检测尚未完成前就强行发布最终评估报告,显然缺乏充足的科学依据,因为足够的分析检测是验证核污染水排海安全性的必备要素之一。

面对强烈的国际质疑声,格罗西总干事不得不公开承认,国际专家组并未完全就报告内容达成一致,并强调,发布有关报告绝不意味着机构“认可”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我们没有认可该计划,也没有建议这样做”,最终决定只能由日本政府做出。

因此,IAEA的评估报告既不能为日本排海计划“背书”,也不能排除日方作出核污染水排海单方决定的违法性。迄今为止,国际法上并不存在由国际第三方机构对处理后的核污水进行检验再排海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检验程序和标准。如何以最安全、最妥善的方式处理核污染水应当由国际社会共同决定。

日本政府应履行国际法义务

日本政府罔顾周边邻国的严重关切和本国国民的强烈反对,执意决定将上百万吨核污染水排入大海,严重违反日本应履行的国际法义务。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伦敦倾废公约》《核安全公约》《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负有保护海洋环境、不产生跨境损害、不向海洋倾倒放射性废物、保持信息透明等条约义务,并有义务就核污水排海事宜与周边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

2017年10月12日,在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内拍摄的1号、2号、3号和4号反应堆(从左至右)。来源:新华社

日本本应严格遵守公约规定,但其既未与周边利益攸关国家进行磋商,也未妥善顾及别国的合法利益,就单方面作出排海决定,如此一意孤行、知法犯法,严重违背国际法义务,并将创下严重核事故处理后核污水向海洋排放的恶劣先例。

对于核污染水处置,日本政府应负起责任、慎重应对。

周边国家有权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

2011年福岛核事故是迄今全球发生的最严重核事故之一。如将百万吨核污染水排入大海,排放数量之大、持续时间之长、涉及地域之广、风险等级之高,前所未有。因此,日本的排海计划被普遍认为是不负责任和短视的。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的独立专家曾发表联合声明指出,日方将核污染水排海可能影响太平洋地区数百万人的生活,对人权保障构成极大威胁。

因此,日本政府的排海决定不仅遭到周边国家及太平洋岛国论坛的严重关切,连远离太平洋的欧盟也表示,日方应在充分履行国家和国际义务的情况下确保任何排放的绝对安全。


7月7日,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负责人就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处置综合评估报告回答记者提问。来源:央视网

对于日本政府违反国际法、强行向海排放核污染水的非法行为,中国政府有权依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反制和限制措施,包括继续禁止受到放射性污染的日本食品进入中国市场。

事实上,已有多个国家对日本海产品颁布了进口禁令。甚至日本的亲密盟友美国,也发布了禁止进口日本海产品等食品的警示。

海洋是人类的共同家园,福岛核电站事故核污染水处置问题不只是日本的国内问题。日本政府必须虚心听取国际社会的正当呼声,从专业角度认清自身的种种悖论,秉持科学态度,履行国际义务,对国际社会、周边国家以及本国国民的严重关切作出应有回应,切实以科学、安全、透明的方式处置核污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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