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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唐山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修订《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3-04-06 收藏 打印 字体:

唐山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唐全科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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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修订《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企业(院校)科协;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唐山市科协2021年制定的《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唐科协发〔2021〕4 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4月3日


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充分发挥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共享的现代科普体系建设,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依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河北省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安全、自然资源、旅游等领域机构兴办,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示范性场所。包括以下六类: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

(三)“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先进农业技术和成果、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农业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四)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自然资源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六)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以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为目标,旨在组织、鼓励各类机构参与科普活动,按照新发展阶段科普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依托各地域和各领域的资源禀赋、基础条件等资源要素,通过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不断提升全社会科普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

第五条  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各类法人单位,均可自愿按照《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条件》,后附)开展创建工作,适时申请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第六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由《唐山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实施成员单位、县(市)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院校)科协或市级学会向唐山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素质办)推荐申报;市直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可直接向市素质办申报。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动员、指导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开展市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按照《认定申请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初评。市素质办依据《认定申请条件》对被推荐的申请机构情况进行初评,对申请机构实地抽检。 

(二)终评。市素质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认定申请条件》评议确定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建议名单。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三)上报及命名。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后,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经认定后可被继续命名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九条  申报“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必须是被认定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机构。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工作受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其考核、服务、管理由推荐单位负责。市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主动及时上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总结、汇报等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市素质办牵头有关单位不定期对市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不同形式的指导,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市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积极协助本地科协、科技、教育、文化、宣传等单位或部门,紧密结合科教主题和社会发展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对市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年度科普工作评估,鼓励进一步开发开放优质科普资源,持续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市科普教育基地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适时开展科普培训、科普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  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对市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素质办组织对市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终期考核,终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经相关程序可直接认定为下一批次市科普教育基地;终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地,可直接进入下一批次市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认定的终评程序;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不得参与下一批次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不接受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

(五)不具备市科普教育基地创建、认定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取得“市科普教育基地”资格的机构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市素质办通报有关情况,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否则将被认为自动放弃“市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唐山市科协2021年印发的《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唐科协发〔2021〕4 号)同时废止。

附件: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

附件

唐山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法人单位,或以法人单位为依托的内设(下属)机构。

2.具有明确的科普服务宗旨、开放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3.具备开展科普公共服务的室内外场所条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服务,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培育公众创新思维和能力,积极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4.每年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重要主题日期间举办主题科普活动。

5.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向公众公布开放信息、科普教育活动信息、展教资源更新情况等公共科普服务信息。

6.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或专项科普经费,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7.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

8.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9.原则上已持续提供科普公共服务满三年。

10.接受命名单位的指导和交办的科普任务,接受命名单位组织的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工作参观考察。

二、分类别基本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

1.设施条件

(1)室内展教展示区域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基本展教设施,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体验类展教设备等,并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

(1)常年对公众开放,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5000人次。

(2)经常性开展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科普教育活动,保证活动频率和活动规模。

(3)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科普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社会化科普活动。

(4)针对热点科技问题组织公众科普报告、科学家科普讲坛等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5)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6)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县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3次以上。

3.人员保障

(1)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30人。

(2)每年开展专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

1.设施条件

(1)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以及多媒体等,并根据本单位最新科研、重大科技工程成果、国内外科技前沿发展以及经典科学技术知识,及时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

(1)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本单位科教资源,能够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包括外出服务)。年参观接待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

(2)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及时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展示科技界优秀典型、生动实践和成就经验,培育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思维和工程思维,宣传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大意义,涵养优良学风。

(3)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4)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5)利用本单位特色优质科教资源,开发多种形式的高质量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种媒体广为传播。

(6)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县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1次以上。

3.人员保障

(1)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参与本基地科普工作的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

(2)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三)“三农”类

1.设施条件

(1)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并根据最新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科技前沿发展和相关社会热点及时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

(1)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50天,能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包括外出服务)。

(2)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弘扬劳动精神,树立相信科学、和谐理性的思想观念,推广普及农业科研成果,培育健康文明乡风,培养农民群众文明生活、科学生产和科学经营能力。

(3)开展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开展农民群众的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4)每年承接青少年农业实践(实习)等活动不少于1次。

(5)制作并传播高质量农业科技、农耕文化、农民生活、农村环境相关的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

(6)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县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1次以上。

3.人员保障

(1)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5人。

(2)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四)企业类

1.设施条件

(1)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室内区域面积(不含厂房)不少于200平方米。

(2)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互动体验设备、展品、展板、说明牌、多媒体等,并根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企业或行业装备和技术升级迭代历史,及时更新扩展展教内容。

2.科普服务

(1)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50天,能够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包括外出服务)。

(2)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和工匠精神,展示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场景、推广现代化生产技术与工艺,传播先进的管理思想,展示工业遗产文化,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和勇于创新的文化氛围。

(3)针对社会热点和企业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

(4)以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为基础,承接大学生专业实习、中小学学生职业体验、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5)围绕行业和企业创新成果、科技前沿,制作并传播高质量的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原创科普资源。

(6)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7)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县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1次以上。

3.人员保障

(1)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10人。

(2)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五)自然资源类

1.设施条件

(1)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展品、展板、多媒体等。结合本单位自然生态资源特色、季节变化等及时更新扩展科普内容。

(3)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2.科普服务

(1)常年对公众开放,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200天,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万人次。

(2)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禀赋,促进公众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培养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3)积极促进科普与旅游结合,扩大科普教育影响面,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

(4)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3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品牌科普活动,如科普教育专题展、各类科普讲座或报告、夏(冬)令营、专题实践活动等。

(5)有专门的公共服务网站或自媒体宣传平台,结合自然资源特色,制作并传播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产品。

(6)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县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3次以上。

3.人员保障

(1)有专职科普人员,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30人。

(2)每年开展专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六)其他类

1.设施条件

(1)具有科普内容的展教区域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多媒体等。展教内容具有科普价值,体现出文化、历史、艺术资源禀赋中蕴藏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并根据科技文化热点定期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

(1)常年对公众开放,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200天。

(2)科普活动充分利用资源禀赋,促进公众理解科学与文化、历史、艺术等共同的创新智慧,宣传中外历史中杰出科学家,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文化传承保护意识。

(3)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

(4)以本单位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组织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活动每年不少2次。

(5)有专门的公共服务网站。制作科技与文化、艺术、历史等交叉融合的高质量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类媒体广为传播。

(6)拓宽创新科普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县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科普工作信息1次以上。

3.人员保障

(1)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20人。

(2)每年开展专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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